船舶丈量規則 第39條 法規:船舶丈量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四章 總噸位淨噸位 第39條 船舶淨噸位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決定後,如船舶之特性包括所有圍蔽艙間之總體積V、貨物艙間之總體積Vc、舯部模吃水d。乘客人數N1及N2等有變更,致該船之淨噸位增加時,應立即採用變更之新淨噸位。前項船舶之特性變更,致該船之淨噸位減少時,應俟第四十二條規定之日期屆滿後適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