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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丈量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船長在二十四公尺以上之船舶,其船體主要部分體積之計算方法,係將法長自後垂標起依左表之距離作分長點,先求各分長點上船體之橫剖面積,分別乘以左表規定之係數,其積之總和再乘以法長之三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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