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丈量規則 第17條 法規:船舶丈量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三章 丈量及計算 › 第一節 丈量及計算之準則 第17條 船舶之總體積應分為下列四部分予以量計後再合併計算之:一、船體主要部分。二、船體前後突出部分。三、附屬物。四、上層建築。計算方法得應用經航政機關核可之其他精確計算程式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