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丈量規則 第14條 法規:船舶丈量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三章 丈量及計算 › 第一節 丈量及計算之準則 第14條 總體積之量計,得不包括通海空間之體積在內。前項通海空間指錨鍊孔、海水閥之凹入部、艏推力軸道、漁船之艉滑槽、控泥船之挖泥井及其他在船體上設置之類似空間。船體分開之船舶,如駁船或挖泥船於卸貨時其貨艙雖得暫時開放通海,但在量計總噸位及淨噸位時,仍應計入(如附圖十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