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丈量規則 第13條 法規:船舶丈量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三章 丈量及計算 › 第一節 丈量及計算之準則 第13條 在量計總體積時,應將船體外附屬物之體積計算在內。但無法進入之桅、主柱、空氣箱道及在圍蔽艙間以外與其各側分離之類似建築物剖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下者,或類似之獨立圍蔽空間體積在一立方公尺以下者,不予計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