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丈量規則 第18條
第三章 丈量及計算 › 第二節 船體主要部分體積之量計 › 第一款 船長在二十四公尺以上
第18條
船長在二十四公尺以上之船舶,其船體主要部分體積之計算方法,係將法長自後垂標起依左表之距離作分長點,先求各分長點上船體之橫剖面積,分別乘以左表規定之係數,其積之總和再乘以法長之三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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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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