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27條 法規: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四章 附則 第27條 原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九百萬元之船務代理業者,不得申請增加代理業務;欲申請增加代理業務者,應先依第五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增資及辦妥公司變更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