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第6條 法規: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6條 三等航行員指在總噸位二十以上未滿五百航行於國內航線及兩岸直航港口間距離三百浬以內船舶上服務之艙面部門甲級船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