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第19條 法規: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19條 船員參加養成訓練之訓練成績,應經航政機關審查合格後,由國內船員訓練機構發給合格結業證明文件。船員參加專業訓練之訓練成績,應經航政機關審查合格後發給合格證書。船員參加外國船員訓練機構辦理之專業訓練,得檢附結訓證明相關文件送航政機關審查,經審查合格後發給合格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