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及動力小船駕駛須年滿十八歲,其最高年齡,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不受限制。
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之最高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
但合於體格檢查標準且於最近一年內未有違反航行安全而受處分紀錄者,得延長至年滿六十八歲止。
助手須年滿十六歲,最高年齡不受限制。
但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之年齡超過六十五歲者,其助手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