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法 第19條 法規:船員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相關法規 船員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船員僱用 第19條 船舶沈沒、失蹤或完全失去安全航行能力者,僱傭契約即告終止。但船員生還者,不在此限。船員因施救船舶、人命或貨物之緊急措施必須工作者,其工作期間僱傭契約繼續有效。第一項船員生還者,雇用人已無他船或職位可供船員繼續工作時,得終止僱傭契約並依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發給資遣費。船舶於二個月內無存在消息者,以失蹤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