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私運貨物或非法使人入出國者,按其次數及情節輕重處分如下:
一、船員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且其私運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出口貨物之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十萬元,經處分確定者,第一次收回其船員服務手冊三個月,第二次收回其船員服務手冊六個月,第三次收回其船員服務手冊一年,第四次收回其船員服務手冊二年,第五次以上者,收回其船員服務手冊五年。
二、船員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或菸酒管理法,經司法機關判決確定科刑者,不論緩刑與否,收回其船員服務手冊一年,再犯者,收回其船員服務手冊二年,犯三次以上者,收回其船員服務手冊五年。
三、船上各部門主管包括船長、大副、輪機長、水手長、機匠長(含加油長、生火長)、事務長(含餐勤長)等私運貨物或非法使人入出國者,按照前兩款之規定,加倍處分之。
四、船員未經許可運輸槍砲、彈藥、毒品或非法使人入出國者,即收回其船員服務手冊五年。
五、船員知船上有前四款情事,而不報或既經查出而代為掩飾者,一經查明,按其情節輕重,處以記點,或收回其船員服務手冊三個月。
前項船員因走私受處分未滿三年者,不得再在原航線工作。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88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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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0條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航政機關調查屬實,處以記點:一、不服從上級之命令及指揮,其情節較輕。二、未經准假擅離職守或經准假…
- 第91條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航政機關調查屬實,處以降級或收回船員服務手冊三個月至二年:一、不服從上級之命令及指揮,其情節較重…
- 第92條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航政機關調查屬實,處以收回船員服務手冊二年以上至五年:一、為他人或使他人冒名頂替執行職務。二、違…
- 第94條執行收回船員服務手冊之規定如下:一、航政機關於收回船員服務手冊時,應以書面通知船員限期繳回,但船員涉及刑責者,應俟法院判…
- 第95條船員應受懲處之行為,除依規定核議處分外,其有涉及刑事罪嫌者,航政機關應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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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7條船員之獎懲及當選為模範海員者,航政機關均應登記於其船員服務手冊獎懲欄內,以資考核。受處分之船員,其警告登記滿一年、記點滿…
- 第98條本規則所規定之申請書表,由主管機關另訂之。
- 第99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三十六條、第八十一條之一、第八十三條之二及第八十三條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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