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以警告:
一、依法令應向航政機關報告而不報告或無故逾限報告。
二、經航政機關或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請求協助調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
三、生活言行不遵守規定。
四、不依規定檢查體格。
五、無故遺失船員服務手冊、適任證書、認可證書或其他有關證件。
六、依法令或職責應為而不為或不應為而為,其情節較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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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88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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