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上法令規章必要藥品及醫療設備備置標準 第4條 法規:船上法令規章必要藥品及醫療設備備置標準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4條 前條藥品應依附表一之規定備置,並得以療效、規格或成分相同者代替之。前條醫療設備應依附表二之規定備置。第一項應備置藥品涉及管制藥品者,僱用人應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申領管制藥品登記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