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規定之系統,其構造、裝置與試驗應經認可,其構造用材料應適於其所裝載之貨物。
除非在特別冷熱區域營運之船舶,其周圍設計溫度之上限得由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適當增減外,海水應為攝氏三十二度,空氣應為攝氏四十五度。
第五章指明之某些高度危險貨品,不論是否具有任何處理揮發氣系統,其圍護系統應能於周圍設計溫度之上限狀態下承受該貨物之全部揮發氣壓力。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69條
第二章 般舶構造與穩度 › 第六節 貨物壓力、溫度與環境控制
第6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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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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