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54條

在管路系統中所採用材料之選擇與試驗,應考慮其最低設計溫度並符合第二章第八節之規定。
但端部開口之通氣管,如在洩壓閥設定壓力下液貨溫度在攝氏零下五十五度以上,並不致使液貨洩入通氣管路者,其材料品質得放寬之。
在同樣溫度狀況下,貨艙櫃內之端部開口管路,除在薄膜及半薄膜艙櫃內部之排洩管及所有之管路外,亦得放寬之。
貨艙櫃以外之管路不得採用熔點在攝氏九二五度以下之材料。
但附著於貨艙櫃之短管如具有阻火絕緣者不在此限。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