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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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條本規則依船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 第2條高速船指依高速船安全國際章程及其修正案設計、建造,且船舶航行時最大船速在參點柒乘以設計水線時排水體積(立方公尺)之零點一…
- 第3條本規則不適用於下列船舶:一、地面效應船。二、小船。三、漁船。四、遊艇。
- 第4條高速船之檢查及發證,由航政機關辦理。下列高速船安全證書之發證,主管機關得委託驗船機構辦理:一、國際航線高速船安全證書。二…
-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航行國際航線之高速船,經驗船機構檢查符合其高速船建造與入級規範(以下簡稱高速船規範)者,由驗船機構簽發國際航線高速船安全…
- 第6條高速船之航行區域或航線,依其營運航線中二靠泊港間之航行距離、航路狀況、避難地及氣候等因素,由船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檢附…
- 第7條載客超過十二人之高速船,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適用客船管理規則。
- 第8條特殊設計之高速船,不能適用本規則規定時,由船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向航政機關申請採取同等安全之替代措施,並於高速船安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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