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船管理規則 第6條 法規:高速船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一章 總則 第6條 高速船之航行區域或航線,依其營運航線中二靠泊港間之航行距離、航路狀況、避難地及氣候等因素,由船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檢附圖說及航路操作手冊報請航政機關核定。高速船距基地港或避難地之最大許可距離,應由航政機關評估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定事項後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