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船管理規則 第4條 法規:高速船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高速船之檢查及發證,由航政機關辦理。下列高速船安全證書之發證,主管機關得委託驗船機構辦理:一、國際航線高速船安全證書。二、已向驗船機構申請入級之國內航線高速船安全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