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船管理規則 第35條 法規:高速船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六章 證書 第35條 高速船應具有安全證書及航行許可證書,始得航行。高速船自建造船廠航行至基地港交船,得免航行許可證書;基地港或航路變更時,亦同。前項高速船航行前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取得有效高速船安全證書。二、船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已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擬訂安全措施,報請航政機關核定。三、船長及船員已取得操作高速船之訓練證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