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船管理規則 第30條 法規:高速船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六章 證書 第30條 高速船完成特別檢查,新證書未及於原證書有效期間屆滿日前換發者,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得於原證書加簽註記有效期間至換發新證書止。其有效期間自現有證書有效期間屆滿日起算不得超過五個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