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船管理規則 第10條 法規:高速船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二章 檢查 第10條 高速船之檢查分為特別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高速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施行特別檢查:一、高速船建造完成或取得。二、高速船安全證書有效期間屆滿。高速船經特別檢查合格後,於每屆滿一年之前後三個月內,應施行定期檢查。高速船有本法第二十七條所定情形者,應施行臨時檢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