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業法 第51條 法規:航業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五章 罰則 第51條 未經許可而經營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海運承攬運送業或貨櫃集散站經營業者,由航政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完成改善為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