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業法 第50條 法規:航業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五章 罰則 第50條 國際聯營組織之運作或國際航運協議之實施,有礙中華民國航運秩序或經濟發展者,航政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未於前項限期內完成改善者,航政機關得報請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廢止其認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