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業法 第49條 法規:航業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五章 罰則 第49條 船舶運送業或外國籍船舶運送業參加或設立國際聯營組織不依計畫實施聯營,經令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完成改善或聯營事由消滅者,主管機關得會商有關機關廢止其認可。未依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航政機關於必要時,得暫停該運價表全部或部分之實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