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業法 第39條 法規:航業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三章 船務代理業、海運承攬運送業之管理 第39條 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應具備有關文書,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籌設。海運承攬運送業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理公司登記,並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並核發許可證後,始得營業。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者於申請核發許可證時,應繳交一定金額之保證金,或依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承攬運送責任保險。前項之保險期間屆滿時,海運承攬運送業應予以續保。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