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業法 第36條 法規:航業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三章 船務代理業、海運承攬運送業之管理 第36條 經營船務代理業,應具備有關文書,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籌設。船務代理業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登記,並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並核發許可證後,始得營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