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業法 第23條 法規:航業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二章 船舶運送業之管理 › 第一節 船舶運送業 第23條 船舶運送業經營國內、國際固定航線客貨運送,應依前條第一項備查之運價表收取運費。但運送雙方訂有優惠運價者,不在此限。船舶運送業對乘客或託運人不得有不合理之差別待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