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業法 第15條 法規:航業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二章 船舶運送業之管理 › 第一節 船舶運送業 第15條 船舶運送業經營國內固定航線申請實施聯營者,應檢附聯營實施計畫書及相關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前項聯營許可之申請、變更、管理、廢止及監督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