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業法 第10條 法規:航業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二章 船舶運送業之管理 › 第一節 船舶運送業 第10條 船舶運送業將其所有之船舶拆解或以光船出租、抵押、出售於國外,或將船舶變更為非中華民國籍,應敘明理由,報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備查。船舶運送業租船經營固定航線者,應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