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15條 法規: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三章 營運及管理 第15條 海運承攬運送業應將簽發之提單或收貨憑證樣本送請航政機關備查。提單或收貨憑證變更時亦同。前項之提單或收貨憑證應印製公司全名、地址及海運承攬運送業許可證字號。其提單或收貨憑證記載之船名、裝船日期,應於貨物裝船後,始得登載並簽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