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承攬運送業應將簽發之提單或收貨憑證樣本送請航政機關備查。
提單或收貨憑證變更時亦同。
前項之提單或收貨憑證應印製公司全名、地址及海運承攬運送業許可證字號。
其提單或收貨憑證記載之船名、裝船日期,應於貨物裝船後,始得登載並簽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