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承攬運送業受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委託辦理承攬運送業務,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辦理登記後始得經營委託業務:
一、申請書(如附件六)。
二、代理合約副本。
三、委託人在其本國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之許可文件。
四、委託人之責任保險單影本。
五、委託人之提單或收貨憑證正本。
六、委託人之集運費率表。
海運承攬運送業代理簽發提單或收貨憑證,與委託人就提單或收貨憑證所應負責任,負連帶責任。
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13條
第13條
第13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