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船舶所有權或應有部分之讓與,非作成書面並依下列之規定,不生效力:一、在中華民國,應申請讓與地或船舶所在地航政主管機關蓋印證明。二、在外國,應申請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蓋印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