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9條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為目的之運送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 第40條前條運送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及其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船名及對船舶之說明。三、貨物之種類及數量…
- 第41條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之契約,不因船舶所有權之移轉而受影響。
- 第42條運送人所供給之船舶有瑕疵,不能達運送契約之目的時,託運人得解除契約。
- 第43條以船舶之全部供運送時,託運人於發航前得解除契約。但應支付運費三分之一,其已裝載貨物之全部或一部者,並應負擔因裝卸所增加之…
- 第44條以船舶之一部供運送時,託運人於發航前,非支付其運費之全部,不得解除契約。如託運人已裝載貨物之全部或一部者,並應負擔因裝卸…
- 第46條以船舶之全部於一定時期內供運送者,託運人僅得以約定或以船舶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為運送。
- 第47條前條託運人,僅就船舶可使用之期間,負擔運費。但因航行事變所生之停止,仍應繼續負擔運費。前項船舶之停止,係因運送人或其代理…
- 第48條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者,託運人所裝載貨物,不及約定之數量時,仍應負擔全部之運費。但應扣除船舶因此所減省費用之全部,及…
- 第49條託運人因解除契約,應付全部運費時,得扣除運送人因此減省費用之全部,及另裝貨物所得運費四分之三。
- 第50條貨物運達後,運送人或船長應即通知託運人指定之應受通知人或受貨人。
- 第51條受貨人怠於受領貨物時,運送人或船長得以受貨人之費用,將貨物寄存於港埠管理機關或合法經營之倉庫,並通知受貨人。受貨人不明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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