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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39條船舶部分損害之計算,以其合理修復費用為準。但每次事故應以保險金額為限。部分損害未修復之補償額,以船舶因受損所減少之市價為…
- 第140條運費部分損害之計算,以所損運費與總運費之比例就保險金額定之。
- 第141條受損害貨物之變賣,除由於不可抗力或船長依法處理者外,應得保險人之同意。並以變賣淨額與保險價額之差額為損害額。但因變賣後所…
- 第142條海上保險之委付,指被保險人於發生第一百四十三條至第一百四十五條委付原因後,移轉保險標的物之一切權利於保險人,而請求支付該…
- 第143條被保險船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委付之:一、船舶被捕獲時。二、船舶不能為修繕或修繕費用超過保險價額時。三、船舶行蹤不明…
- 第144條被保險貨物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委付之:一、船舶因遭難,或其他事變不能航行已逾二個月而貨物尚未交付於受貨人、要保人或被…
- 第146條委付應就保險標的物之全部為之。但保險單上僅有其中一種標的物發生委付原因時,得就該一種標的物為委付請求其保險金額。委付不得…
- 第147條委付經承諾或經判決為有效後,自發生委付原因之日起,保險標的物即視為保險人所有。委付未經承諾前,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之一…
- 第148條委付之通知一經保險人明示承諾,當事人均不得撤銷。
- 第149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知悉保險之危險發生後,應即通知保險人。
- 第150條保險人應於收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證明文件後三十日內給付保險金額。保險人對於前項證明文件如有疑義,而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提供擔保…
- 第151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自接到貨物之日起,一個月內不將貨物所受損害通知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時,視為無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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