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143條 法規:海商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七章 海上保險 第143條 被保險船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委付之:一、船舶被捕獲時。二、船舶不能為修繕或修繕費用超過保險價額時。三、船舶行蹤不明已逾二個月時。四、船舶被扣押已逾二個月仍未放行時。前項第四款所稱扣押,不包含債權人聲請法院所為之查封、假扣押及假處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