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137條 法規:海商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七章 海上保險 第137條 運費之保險,僅得以運送人如未經交付貨物即不得收取之運費為之,並以被保險人應收取之運費及保險費為保險價額。前項保險,得包括船舶之租金及依運送契約可得之收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