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30條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採取必要行為,以避免或減輕保險標的之損失,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履行此項義務而擴…
- 第131條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 第132條未確定裝運船舶之貨物保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知其已裝載於船舶時,應將該船舶之名稱、裝船日期、所裝貨物及其價值,立即通知於…
- 第133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保險人破產時,得終止契約。
- 第134條船舶之保險以保險人責任開始時之船舶價格及保險費,為保險價額。
- 第135條貨物之保險以裝載時、地之貨物價格、裝載費、稅捐、應付之運費及保險費,為保險價額。
- 第137條運費之保險,僅得以運送人如未經交付貨物即不得收取之運費為之,並以被保險人應收取之運費及保險費為保險價額。前項保險,得包括…
- 第138條貨物損害之計算,依其在到達港於完好狀態下所應有之價值,與其受損狀態之價值比較定之。
- 第139條船舶部分損害之計算,以其合理修復費用為準。但每次事故應以保險金額為限。部分損害未修復之補償額,以船舶因受損所減少之市價為…
- 第140條運費部分損害之計算,以所損運費與總運費之比例就保險金額定之。
- 第141條受損害貨物之變賣,除由於不可抗力或船長依法處理者外,應得保險人之同意。並以變賣淨額與保險價額之差額為損害額。但因變賣後所…
- 第142條海上保險之委付,指被保險人於發生第一百四十三條至第一百四十五條委付原因後,移轉保險標的物之一切權利於保險人,而請求支付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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