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19條貨物之性質,於託運時故意為不實之聲明,經犧牲者,不認為共同海損。但經保存者,應按其實在價值分擔之。貨物之價值,於託運時為…
- 第120條船上所備糧食、武器、船員之衣物、薪津、郵件及無載貨證券之旅客行李、私人物品皆不分擔共同海損。前項物品如被犧牲,其損失應由…
- 第121條共同海損之計算,由全體關係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得提付仲裁或請求法院裁判之。
- 第122條運送人或船長對於未清償分擔額之貨物所有人,得留置其貨物。但提供擔保者,不在此限。
- 第123條利害關係人於受分擔額後,復得其船舶或貨物之全部或一部者,應將其所受之分擔額返還於關係人。但得將其所受損害及復得之費用扣除…
- 第124條應負分擔義務之人,得委棄其存留物而免分擔海損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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