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109條 法規:海商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五章 海難救助 第109條 船舶碰撞後,各碰撞船舶之船長於不甚危害其船舶、海員或旅客之範圍內,對於他船舶船長、海員及旅客、應盡力救助。各該船長,除有不可抗力之情形外,在未確知繼續救助為無益前,應停留於發生災難之處所。各該船長,應於可能範圍內,將其船舶名稱及船籍港並開來及開往之處所,通知於他船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