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報告規則 第3條 法規:海事報告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3條 船長遇船舶發生海事時,應依海商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作成海事報告。前項海事報告之作成,於船長遭難死亡或失蹤時,由生還船員中職務最高者為之,全船遭難死亡或失蹤時,由船舶所有人或船舶代理人為之。海事報告應有海員或旅客之證明。但其報告係船長於遭難後,獨身脫險之處作成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