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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交通部
航政目
海事報告規則
第12條
海事報告規則 第12條
法規:
海事報告規則
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12條
本規則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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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海事報告於國內簽證時,一式五份每次應繳納簽證費如左,每增加一份應增繳百分之十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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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規則所稱海事,指船舶沉沒、擱淺、碰撞、強制停泊或其他意外事故及有關於船舶、貨載、船員或旅客之非常事變。
第2條
本規則所稱船舶,依海商法之規定。但不適用海商法之船舶,除軍事建制之艦艇外,得比照本規則之規定辦理之。
第3條
船長遇船舶發生海事時,應依海商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作成海事報告。前項海事報告之作成,於船長遭難死亡或失蹤時,由生還船員中…
第4條
海事報告應載明左列事項:一、製作海事報告年、月、日。二、船名。三、國籍及船籍港。四、船舶所有人。五、船舶營運人。六、建造…
第5條
海事報告之送請簽證,依左列規定:一、船舶在港內發生海事者:(一)在國內送該港口之航政機關。(二)在國外送駐在該港口或其附…
第6條
海事報告每次簽證一式五份。由航政機關簽證者,留存三份,發還二份,由其他機關簽證者,留存一份,發還四份。海事報告由國內非船…
第7條
外國籍船舶依外國船舶運送業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辦法僱用我國船長、海員者,其海事報告之簽證依第五條之規定。
第8條
海事報告在國內港口之航政機關簽證者。該航政機關應針對該海事案件之實際情形予以調查評議,為適當之處理。海事報告在國外港口之…
第9條
海事報告送請簽證時,航政機關或有關權責機關除當時確知所報告之海事並未發生者外,應即予以簽證。海事報告之簽證,僅係證明船長…
第10條
海事報告之送請簽證,應於海事發生之後,或該船舶或船長到達第五條規定之港口後七日內為之。
第11條
海事報告於國內簽證時,一式五份每次應繳納簽證費如左,每增加一份應增繳百分之十之費用:一、漁船、小船:新臺幣貳佰元。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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