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報告規則 第10條 法規:海事報告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10條 海事報告之送請簽證,應於海事發生之後,或該船舶或船長到達第五條規定之港口後七日內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