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墊船管理規則 第82條 法規:氣墊船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七章 證書 第82條 氣墊船證書遇遺失、滅失、破損或證書記載事項變更時,船舶所有人應自發覺或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航政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氣墊船證書換發時,應將原領證書繳銷。氣墊船證書補發或換發時,應依規定繳納證書費新臺幣五百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