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條燃油艙櫃應設置於機艙外之適當位置,並加防護以防火災。燃油管路應配佈於起居艙室及貨艙外。位於機艙內之可燃液體管路及裝備,應至少能承受五分鐘之標準火力試驗不致滲漏。燃油供應系統並應在機艙防火艙壁外配設獨立之關閉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