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身應作適當之水密隔艙或裝設浮力材料,使氣墊船在左列受損浸水之範圍下,仍能漂浮於水面:
一、縱向受損範圍達墊裙展開時設計船長十分之一。
二、橫向受損範圍達墊裙展開時設計船寬五分之一。
三、垂向受損範圍無限制。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1條氣墊船船身之彎曲力矩,應以靜力波高及波長為設計基準。
- 第32條在計算頂昇及懸吊情況下之應力時,其假設之加速度不得小於重力加速度之○.三倍。
- 第33條在計算拖航連接器之拖航力時,應以拖航速率不低於每小時七浬為準。
- 第34條船身應力之計算,應考慮左列情況:一、在正常氣墊航行情況下之行駛、登陸及靠泊情況。二、緊急登陸、靠泊、包括動力、操舵能力或…
- 第35條船身各部構材應具適當強度,其成份應經分析,並須具有充分之耐蝕性或經有效之防蝕處理。
- 第36條氣墊裝置之構造及配置,應使氣墊船能穩定航行,並具足夠力量保持氣墊船氣昇使用高度,墊裙應採用適當強度不易破裂之材料,其構造…
- 第37條船底外板於氣墊船在計畫滿載與計畫氣昇高度落下時,應不致破損變形。
- 第39條氣昇鼓風機故障或未氣昇時氣墊船之穩度,應符合客船穩度之規定。
- 第40條起居及作業艙室之門窗,應為風雨密。玻璃應採不易破裂材料,駕駛室前玻璃窗應不致降低視界。
- 第41條起居艙與機艙之間,應裝設防火艙壁。
- 第42條空氣吸入口應儘可能位於海水濺潑不到之處。
- 第43條氣墊船應裝設登陸後保護墊裙之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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