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墊船管理規則 第28條 法規:氣墊船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二章 檢查 › 第三節 定期檢查 第28條 氣墊船船身定期查驗項目,依左列規定:一、艙櫃及浮力艙間應經目視檢查,除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外,得免施行試驗。二、船底板、舷板、外部加強肋、側壁及墊裙。三、露天部分之門、窗、通風筒、緊急出入口道及其他艙口蓋。四、露天甲板、甲板室。五、機座。六、操舵及操縱系統之構件。七、各項裝備。八、其他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查驗者。氣墊船船身進行定期查驗時,各鑲板及艙內地板覆物等得不予拆除。但經檢查人員認為可能遭受損壞之處所必需拆除查驗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