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墊船管理規則 第13條 法規:氣墊船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二章 檢查 › 第一節 通則 第13條 氣墊船之定期查驗包括下列二種,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航政機關申請施行:一、經特別檢查後於每屆滿四個月之前後一個月內施行一次查驗。二、依輪機裝備之類別經航政機關事先核定按使用小時數所施行之查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