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船管理規則 第31條 法規:客船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二章 客船檢查及航前查驗 第31條 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於發給客船安全證書前,除應按照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九條規定之圖說檢查外,並應先檢查該船照明、通風、衛生、逃生及防護等設施,應供給飲用水及膳食者,並應檢查其相關設施情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